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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
支付系统业务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银发[2008]167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规范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确保外币支付业务的准确、完整、及时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规定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外资银行。
  附件: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规定(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以下简称外币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外币支付业务的准确、完整、及时办理,依据《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08]125号文印发)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币支付系统的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通过外币支付系统办理业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发起业务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报文格式对报文相关要素进行录入、复核或双签,并对需要进行数字签名的业务进行数字签名。
  第四条 外币支付系统处理的境内跨行贷记业务包括普通贷记业务、转汇业务和退汇业务。
  第五条 采用直连方式的参与者(以下简称直连参与者)将其相关业务系统与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连接,并通过其相关业务系统直接发起和接收业务;采用间连方式的参与者(以下简称间连参与者)通过外币支付系统共享前置机客户端发起和接收业务。
  第六条 参与者的行内业务系统发起行或接收行应通过其总行机构(或管理行,下同)办理业务。
  参与者应对其行内业务系统发起行发起外币支付业务进行资金审核。行内业务系统发起行的资金或内部授信足够的,参与者可将该业务发送至外币清算处理中心。
  第七条 参与者应建立健全外币支付系统凭证、清单和登记簿管理制度。
  间连参与者使用的凭证、清单和登记簿的格式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见附式1至 18)。直连参与者使用的凭证、清单和登记簿的格式由其参照间连参与者使用的凭证、清单和登记簿的格式自行确定。

第二章 可用额度管理

  第八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在系统营业准备阶段,使用日初资金圈存授信报文MT198(FMT041)将各参与者的日初圈存资金和授信额度通知外币清算处理中心。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依据代理结算银行的通知设置各参与者的日初可用额度,各参与者的日初可用额度为其日初圈存资金与日初授信额度之和。
  代理结算银行未将某参与者的日初圈存资金和授信额度通知外币清算处理中心的,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将该参与者的日初可用额度设置为零。
  第九条 系统运行日间,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根据参与者的日初可用额度、参与者的已清算外币支付业务情况、参与者要求调整圈存资金和授信额度情况、系统日间可用额度定时调整后圈存资金和授信额度的变化情况以及参与者可用额度锁定情况,实时计算参与者在某一时点的可用额度。
  第十条 参与者可要求代理结算银行调增其圈存资金,以调增其可用额度。
  代理结算银行收到参与者的指令后,对于参与者外币结算账户余额足够的,代理结算银行应使用圈存资金调整报文MT198(FMT045)将该参与者的圈存资金调增值通知外币清算处理中心。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收到代理结算银行的调增通知后,应相应调增相关参与者的可用额度,使用圈存资金调整应答报文MT198(FMT046)将调增成功情况通知代理结算银行,并使用圈存资金调整通知报文MT198(FMT040)将调增成功情况通知相关参与者。
  第十一条 参与者可要求代理结算银行调减其圈存资金,以调减其可用额度。
  代理结算银行收到参与者的指令后,对于参与者的要求调减值不超过其当前圈存资金的,应使用圈存资金调整报文MT198(FMT045)将圈存资金调减值通知外币清算处理中心。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收到代理结算银行的调减通知后,对于参与者要求调减值大于其当前圈存资金或当前可用额度的,应予以拒绝,并使用圈存资金调整应答报文MT198(FMT046)通知代理结算银行;对于参与者要求调减值不超过其当前圈存资金及其当前可用额度的,应在参与者的可用额度中锁定要求调减额,并使用圈存资金调整应答报文MT198(FMT046)将锁定成功的确认情况通知代理结算银行。
  代理结算银行收到外币清算处理中心的确认信息后,代理结算银行应进行再次审查。对于参与者当前的圈存资金小于其要求调减额的,应拒绝调减圈存资金,并使用圈存资金调整通知报文MT198(FMT040)通知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解除可用额度锁定;对于参与者当前的圈存资金大于其要求调减额的,应使用圈存资金调整通知报文MT198(FMT040)通知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相应调减相关参与者的可用额度并使用圈存资金调整通知报文 MT198(PMT040)通知相关参与者。
  第十二条 参与者可向代理结算银行申请调增授信额度,以调增其可用额度。
  代理结算银行收到参与者的调增申请后,对于参与者授信额度足够的,应使用授信额度调整报文MT198(FMT047)将授信额度调增值通知外币清算处理中心。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收到代理结算银行的通知后,应相应调增相关参与者的可用额度,使用授信额度调整应答报文MT198(FMT048)将调增成功情况通知代理结算银行,并使用授信额度调整通知报文MT198(FMT049)将调增成功情况通知相关参与者。
  第十三条 参与者可向代理结算银行申请调减授信额度,以调减其可用额度。
  代理结算银行收到参与者的调减申请后,对于参与者的申请调减值不超过其当前授信额度的,应使用授信额度调整报文MT198(FMT047)将授信额度调减值通知外币清算处理中心。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收到代理结算银行的授信额度调减值通知后,对于参与者申请调减额大于其当前授信额度或当前可用额度的,应予以拒绝,并使用授信额度调整应答报文MT198 (FMT048)通知代理结算银行;对于参与者申请调减额不超过其当前授信额度及其当前可用额度的,应在参与者的可用额度中锁定申请调减额,并使用授信额度调整应答报文MT198 (FMT048)将锁定成功的确认情况通知代理结算银行。
  代理结算银行收到外币清算处理中心的确认信息后,对于参与者当前的授信额度小于其申请调减值的,应拒绝调减授信额度,并使用授信额度调整通知报文MT198(FMT049)通知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解除可用额度锁定;对于参与者当前的授信额度大于其申请调减值的,应使用授信额度调整通知报文MT198(FMT049)通知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相应调减相关参与者的可用额度并使用授信额度调整通知报文MT198(FMT049)通知相关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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