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市发[2008]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为加强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的查处,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执法监督,根据《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文化部制定了《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文 化 部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的查处,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强化执法监督,根据《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是指违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对国家和社会危害严重、涉案财物数额巨大、涉案人员或地区较多的文化市场案件。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文化市场重大案件:
(一)文化产品或服务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擅自从事依法应由文化部审批的文化经营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文化市场经营场所发生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四)文化市场经营场所发生未成年人死亡的;
(五)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六)涉案省份达3个以上的;
(七)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导致执法人员伤亡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八)社会广泛关注,影响特别恶劣的;
(九)其他重大案件。
第四条 文化部负责全国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的指导、协调、监督和调查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