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音像制品进口管理职能调整及进口音像制品内容审查事项的通知
(新出出版[2008]10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全国各音像出版单位、制作单位、复制单位、发行单位: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90号)的有关规定,音像制品进口管理的职责由文化部划入新闻出版总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后凡从外国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进口音像制品成品和进口用于出版、信息网络传播及其他用途的音像制品,均应报新闻出版总署进行内容审查。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音像制品进口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新闻出版总署将设立进口音像制品审查委员会,由若干名专家组成,负责审查进口音像制品的内容。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受理进口单位申报材料和报审样品,并组织专家进行内容审查。新闻出版总署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不批准的,发给《进口音像制品审查通知单》,并说明理由。审查时限为30日。
三、报送程序和材料
(一)进口用于出版或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音像制品,应当由有关出版单位向新闻出版总署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文件和材料:
1.《进口录音(像)制品报审表》;
2.版权贸易协议(中外文文本)草案,原始版权证明书,版权授权书和国家著作权认证机构的登记认证文件;
3.节目样片(载体形式为CD、VCD或DVD);
4.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进口音像制品成品,由音像制品成品进口单位向新闻出版总署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文件和材料:
1.《进口录音(像)制品报审表》;
2.进口协议草案;
3.节目样片、中外文歌词等文字材料;
4.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三)进口用于展览、展示的音像制品,由展览、展示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将音像制品目录和样片报新闻出版总署进行内容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