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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通知

  (四)加强组织管理及服务能力建设,保障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顺利实施。
  明确组织分工,加强机构建设,开展人员培训,规范实验室检测,提高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及人员的服务能力,保障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各项措施的实施。
  1. 组织与分工
  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在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统筹组织协调下,负责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技术指导工作,组织国家级专家技术指导组,制订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编写培训教材进行师资培训;对各地工作的开展进行督导检查和工作评价;负责信息收集和分析;组织经验交流和推广;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的科学研究等。
  各省、市、县级妇幼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组织协调工作,抓好各项相关工作的落实。
  各省、市、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本辖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技术指导,组成专家技术指导组,对工作的进展进行督导检查及人员培训;负责本辖区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分析和反馈工作。
  提供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服务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实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服务,参与并接受相关技术指导和培训,收集、上报相关信息资料。
  2. 加强机构能力建设
  所有提供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服务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照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要求及服务流程提供服务。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的管理、技术以及基本设施等方面的建设,提高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能力。
  3. 人员培训
  对所有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的相关人员进行知识及服务技能的培训。培训对象包括当地妇幼卫生及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相关机构的管理人员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培训内容,或由中央级专家技术指导组编写全国统一的培训教材。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家-省-市(地)-县(区)-乡-村的逐级培训。
  4. 规范实验室检测
  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合格的检验人员,建立符合要求的艾滋病初筛和确证实验室或艾滋病检测点,完善检测制度,规范检测操作,整合各相关部门资源,分工协作,建立有效、可行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检测流程。
  5. 预防医源性感染及职业暴露
  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应遵照标准预防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消毒隔离制度,避免医源性感染及医护人员的职业暴露。
  按照卫生部《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的要求,建立健全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及应急处理机制。发生职业暴露应采取紧急处理措施,通知主管领导,与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取得联系,评估和确定暴露级别和暴露源,进行登记并正确使用预防用药及接受流行病学监测。
  三、信息管理
  建立健全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信息资料管理及逐级上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加强信息的收集、报告、审核及管理,提高信息上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高信息的分析、利用和反馈。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信息资料包括相关报表和各类登记。报表包括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婚检妇女基本情况登记卡、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登记卡、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及所生儿童随访登记卡等系列个案登记卡。各类登记包括包含艾滋病咨询检测记录的婚前保健门诊登记、孕期保健门诊登记、分娩登记和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孕产妇的检测结果报告单、保健手册、病历记录、随访记录等。
  对所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婚检妇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传染病疫情报告,并填报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相关报表及系列个案登记卡,上报流程及要求详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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