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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通知

  附件:1.《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修订)》
  2.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支持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地区名单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1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修订)

  为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实现《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的目标,进一步推进全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特修订《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一、目标
  (一)总目标。
  提高人群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意识,预防育龄妇女感染艾滋病,最大程度地减少通过母婴传播的儿童艾滋病感染,降低艾滋病对妇女、儿童的影响,提高妇女、儿童的生活质量及健康水平。
  (二)具体目标。
  1. 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管理和服务模式。
  2. 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的人员培训覆盖率达到90%以上。
  3. 孕产妇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的知晓率达到70%以上。
  4. 孕产妇、婚前保健人群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咨询率分别达到85%以上。
  5. 孕产妇、婚前保健人群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率分别达到80%以上。
  6. 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应用率分别达到90%以上。
  7. 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婴儿人工喂养率达到85%以上。
  8. 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12月龄及18月龄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率分别达到80%以上。
  9. 通过母婴传播的儿童艾滋病感染率下降50%。
  二、策略及措施
  (一)政府主导,多部门协作,广泛社会动员。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是艾滋病综合防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多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广泛开展社会动员,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政策和社会支持。
  1. 加强各级政府领导和组织协调
  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纳入各地区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规划中,制订本地区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建立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组织协调,明确各部门职责和任务,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保障工作顺利实施。
  2. 加强多部门协作
  卫生系统内部应建立以妇幼部门为主,疾控、医政、规财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协作机制,明确职责与分工。积极与妇联、计生、民政、财政、教育、共青团、文化、广电、公安等部门协作,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宣传教育,预防育龄妇女感染,减少感染妇女非意愿妊娠,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服务及综合的关怀与支持,推动工作全面开展。
  3. 广泛开展健康教育
  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开发适宜的健康教育材料,利用各种传媒、学校课程、讲座及咨询热线等形式,在妇女人群中普及预防艾滋病相关知识。结合孕产期保健、婚前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在妇产科门诊、孕妇学校、病房、产房、婚前保健门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村卫生室等多种场所,对孕产妇、婚前保健人群、儿童家长及其家庭成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重点指导。
  (二)在生殖保健服务中,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
  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生殖健康医疗保健服务中,应该关注妇女艾滋病感染的可能途径和感染状况,将预防育龄妇女艾滋病感染以及减少艾滋病感染妇女非意愿妊娠与生殖健康医疗服务密切结合。
  1. 提供艾滋病预防信息及服务,预防育龄妇女感染
  在生殖保健服务的过程中,结合婚前保健、妇女病查治、性传播疾病/生殖道感染防治、计划生育等医疗服务,主动为接受医疗服务的妇女及其配偶/性伴侣提供预防艾滋病的健康教育和咨询,提高妇女对艾滋病预防相关知识的熟悉程度,避免艾滋病感染的危险行为,增强防护意识;进行危险行为评估,对有高危行为者,动员其接受艾滋病检测和进一步的咨询,预防配偶/性伴侣感染,最大程度地减少育龄妇女的艾滋病感染和传播。
  2. 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减少非意愿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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