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利局关于受理南非专利申请的通知
(1992年11月24日)
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专利局、外交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受理南非专利申请的请示》(国专发法字[1992]第231号文)的精神,受理南非专利申请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受理南非专利申请。
二、南非国民就其在巴黎公约某一成员国(包括南非)提交的第一次正规申请为基础向我局要求优先权的,应予受理。
三、对南非专利申请文件中不便于公布的某些著录事项,由涉外专利代理机构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后,提交我局;申请文件中涉及国籍和地址的,不得使用“南非共和国”字样,而应使用“南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