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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指南公报(第三号)[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审查指南》(发布日期:2001年10月18日 实施日期:2001年10月18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审查指南公报
 (1993年10月8日第3号)


         关于《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四章的修改

  为了使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口头审理能顺利举行,根据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特将《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四章(关于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口头审理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1.《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四章第2节(口头审理的通知)第2段补充规定如下:“此外,当事人如有新的证据要提交的,也应当与答复一并提交,不管口头审理是否改期举行,在答复之后再提交的新的证据,合议组可以不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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