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审查指南》(发布日期:2001年10月18日 实施日期:2001年10月18日)废止审查指南公报
(第2号)
关于《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六章的修改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六章 第3.2(2)分案申请的时间 第1段后补充下列内容:
“……(原第1段内容)……。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时,明确表示要提交分案申请的,审查员应当自专利局收到该答复之日起满两个月后再发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通知。就是说,申请人至少可以在这两个月内提交分案申请。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时,未表示或者未明确表示要提交分案申请的,审查员可以随后发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