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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实施《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通知

  第六条 出版单位的职责
  (一)应建立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分配、登录和维护机制。设专人负责,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二)应按本办法第五条(一)项的规定,申报年度使用记录码数量计划。
  (三)严格按照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规定,在年度记录码额度内,对出版的每一种音像制品,正确地分配以录制年码、记录码、记录项码和类别代码。建立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使用档案,并用数据单(格式附后,由各出版单位自行印制)形式,及时报送中国ISRC中心,最迟不得超过每年6月30日,以便该中心及时在国家记录册上登录。
  (四)音像制品的编码应印刷在装帧纸、片芯纸的显著位置,录像制品还应显示在片头和重要画面上。
  (五)应及时将音像制品所有权变异的有关信息,通报中国ISRC中心。
  (六)若音像制品带上了错误的编码,应及时予以纠正,并通报中国ISRC中心。若一个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被分配给多个音像制品或多个独立节目;若一个音像制品或一个独立节目被分配多个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一经发现应及时与中国ISRC中心联系,以最先在该中心国家记录册上登录的为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该中心。
  (七)接受音像归口管理部门对编码管理、分配、使用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八)向有关单位提供编码方面的服务。
  (九)遵守出版纪律,不得私自转让、买卖出版者码和记录码。

  附2:         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
         (1992年5月5日国家标准局批准)

  本标准参照采用国际标准ISO3901-1986《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International Standard Recording Code-ISRC)》。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结构和显示方式,适用于在中国注册的音像制品出版者所录制出版的音像制品,使每一种音像制品以及它所包含的每一项独立的节目均可获得一个唯一的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ISRC),并具有明显的类别区分。
  采用本编码不仅为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及收藏等部门进行科学管理和信息交换创造方便条件,也有利于音像制品的版权保护和市场管理。
  2 引用标准
  GB 2659《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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