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中国ISRC中心的职责:
(一)宣传和推广《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
(二)对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使用人员进行培训,以及办理编码的技术指导和咨询。
(三)设置出版者码和年度记录码额度。向国内所有出版单位分配出版者码和年度记录码额度,并通报有关单位和音像归口管理部门。
(四)设立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记录册,建立相应的数据库,登录已经分配的出版者码和出版者已经分配使用的编码等情况。
(五)协调解决出版单位及有关部门在使用编码中遇到的问题。
(六)收集、登录音像制品所有权变异的有关信息。
(七)负责编码事务上的仲裁工作。
(八)若出版单位违反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规定和本办法,可以向音像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九)向国内音像归口管理部门通报编码的有关情况。
(十)我国参加国际组织后,代表国内所有出版者与国际ISRC中心联系,定期以一定形式向该中心递交国内记录册的内窜,以便在国际记录册上记录。
第四条 出版者码的设置和分配
(一)出版者码采用第一位是大写英文字母,第二位和第三位是数字的结构形式。
(二)凡经新闻出版署批准重新登记的音像出版单位,由中国ISRC中心直接分配给相应的出版者码。
(三)凡经国家批准新建的音像出版单位,凭有关批件,向中国ISRC中心提出申请,由中国ISRC中心审核后,分配给相应的出版者码。
(四)中国ISRC中心设立若干直属出版者码。
凡经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因业务需要出版音像制品,经批准后向中国ISRC中心提出一次性出版码的申请,由中国ISRC中心审核后,允许其使用直属出版者码。
第五条 年度记录码额度的分配和管理
(一)音像出版单位应在每年6月30日以前,向中国ISRC中心申请本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跨年度的使用记录码数量计划。由中国ISRC中心根据申请单位的出版能力等条件,经审核后,分配给一定额度的记录码。申请单位应在分配的额度范围内使用,不得自行增加。
分配的记录码额度不足使用时,音像出版单位可以提出增补计划,经中国ISRC中心同意后,方可使用。
(二)使用中国ISRC中心直属出版者码的出版单位,由该中心直接分配记录码的使用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