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所附《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管理暂行办法》已被: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下发《<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国家标准实施办法》和《音像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关于实施《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通知
(1992年11月14日新闻出版署发布)
《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以下简称“标准编码”)是1992年5月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颁布的一项强制性国家标准(GB13396-92),将于1993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该项国家标准的实施,为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收藏等部门进行科学管理和信息交换创造了条件,有利于音像制品的版权保护和市场管理,对保护音像出版单位的合法权益,对音像管理工作的法规化标准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保证“标准编码”的顺利实施,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1993年1月1日以后出版的音像制品,必须编加“标准编码”。
二、1993年1月1日以前出版的音像制品,凡需要再版的必须补编“标准编码”。
三、各音像出版单位1993年1月1日以前出版的音像制品的库存,如需继续发行,必须在其装帧纸上补编“标准编码”。
四、各印刷厂自1993年1月1日起,不得承接未编加“标准编码”的音像制品装帧纸、片蕊纸、宣传画的印刷业务。
五、各音像发行单位自1993年1月1日起,不得再购进未编加“标准编码”的音像制品。
六、各有关单位应接受当地音像归口管理部门对“标准编码”管理、使用等方面的指导、监督、检查。
现将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中心(即中国ISRC中心)制定的《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将本通知和《管理暂行办法》转发各有关单位,积极组织、落实该项国家标准的实施,认真监督、检查各有关单位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请及时与中国ISRC中心联系。
附1: 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GB13396-92),是一项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自1993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凡经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必须按该国家标准的规定标识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
第二条 根据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国际中心的规定,设立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中国国家中心-中国ISRC中心。负责执行和管理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中国ISRC中心是技术服务性的民间机构,由新闻出版署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