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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授权公布传染病疫情的通知
关于授权公布传染病疫情的通知
(1989年11月8日卫生部发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
二十三条
规定,现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可以决定及时如实地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疫情,并同时将对外公布的疫情报我部备案。
发生鼠疫、霍乱、病毒性肝炎、流行性出血热暴发性大流行的疫情,以及艾滋病、性病(淋病、梅病)病例,在对外通报和公布前须征得卫生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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