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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关于严肃财经纪律加强科技经费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科学技术部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6日)废止

国家科委关于严肃财经纪律加强科技经费管理的通知
 (1993年8月18日 [93]国科发财字441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科技司(局)、财务司(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整顿金融秩序,严肃金融纪律等一系列重要决策,加强对科技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发展工作的顺利进行,特作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各单位应按国家关于科技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认真加强对科技经费使用的管理,严格禁止挪用各项科技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科技项目经费等)和科技开发贷款炒买炒卖房地产、股票、外汇,也不得用于社会集资。各单位要认真进行清理检查,发现上述情况,应立即纠正。
  二、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有关规定,坚决制止下属科技机构违反国家规定乱集资的做法。经批准的单位内部集资应限定在本单位内部,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转向外单位或面向社会集资。对已进行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乱集资,应按有关规定认真清理和纠正。
  三、科技型企业股份制试点工作,必须按国家体改委等部门颁发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等有关文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有步骤地进行。
  四、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得挪用、截留国家财政用于科技的经费,也不得违章拆借科技经费。要加强对科技经费有偿回收部分的管理,回收的经费应按规定及时上缴,并仍用于科技发展。
  五、切实加强科技计划经费的管理。各部门对科技三项费、“八六三”、自然科学基金、基础性研究等计划项目的经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任务书的要求,严格控制支出范围。采取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
  六、加强对科学事业费的管理。各部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及财务制度规定,认真控制支出,加强财务监督。要加强对各科研单位事业收入的财务管理,加强统一核算,各项收入都必须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严格控制支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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