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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政策法规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司关于科技开发企业经济性质若干问题的答复

国家科委政策法规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登记司关于科技开发企业经济性质若干问题的答复
 (1991年8月17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正确区分科技开发企业的经济性质,保障其健康发展,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0年3月4日发布了《关于加强科技开发企业登记管理的暂行规定》([90]国科发策字183号)。一年多来,各地执行情况总的说来是好的,但有些地区在核定科技人员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以下称“四自”原则)创办的科技开发企业经济性质时,提出一些问题,希望进一步明确具体界限。为此,作如下答复:
  一、近年来,我国由科技人员集体或者个人按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创办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实行技工贸、技农贸一体化经营的科技开发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是科技体制改革的产物。这些科技机构,一靠政策,二靠科技,三靠自身的灵活机制和社会的广泛支持,现已发展成一支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科技与经济密切结合的有生力量。在核定经济性质时,要客观地分析这些企业的财产构成,积极支持和鼓励这些企业发展集体经济,促进和引导其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道路,并逐步健全自身的各项管理制度。在审批新创办的企业时,应当严格按照183号文件的精神办理,以促进和保障其健康发展。
  二、对于科技人员按照“四自”原则创办的企业,已经登记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在重新核定经济性质时,应当正确掌握183号文件所规定的各项审核原则,对其经济性质作出正确结论。按该文件第五、六、七条规定计算企业资产构成比例时,“个人投资”指个人在创办企业时的原始投资和入股部分(已返还的部分除外);“集体所有的资产”指企业创办时明确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投资和取得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资格期间的经营所得及公共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适当分红的原则进行经营管理,并有符合上述原则的企业章程。对于文件第六条所列资产构成复杂、资金来源多样、管理制度尚不健全的科技开发企业,应引导其完善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件,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鼓励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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