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合同约定某项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归一方的,另一方能不能利用该项技术成果进行新的研究开发工作?
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指的是以生产经营目的实施该项技术成果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从事科学研究的自由。
专利法也明确规定,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在研究开发活动中利用非专利技术成果,更不应当受到限制。因此,合同约定非专利技术成果使用权属于当事人一方面的,另一方不得实施该项技术成果,但可以在该项技术成果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也可以在其他课题研究中使用该项技术成果。有些合同中,当事人一方以合同条款限制另一方利用现有技术成果进行新的研究开发,以求实现对技术的垄断,这种约定有碍科学技术进步,是不允许的。
(八)职工离休、退休、辞职、退职调动工作或者留职停薪以后完成的与在原单位承担的任务有密切关系,或者直接属于原单位本职工作范围的技术成果,其权属归谁?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均属职务技术成果,其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单位。这一基本原则同样适用于离休、退休、辞职、退职、调动工作或者留职停薪人员的技术活动。但是,职工在离休、退休、辞职、退职、调动工作或者留职停薪等情况下作出的技术成果,环境各不相同,情况也比较复杂。在这类技术成果中,就完成条件来说,有利用原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有利用另一个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也有没有利用任何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还有依技术合同约定由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供物质技术条件的。就成果内容来说,有的是在原单位阶段成果基础上的后继开发,有的是对原单位技术成果所作的革新改进,有的是综合几个科技成就作出的技术方案,还有的是运用所掌握的科技知识作出的全新的发明创造。一句话,在认定技术成果权属时,区别情况,要具体分析。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但没有规定在职工从一个单位到另一个单位工作的情况下,有关专利申请权,究竟归哪个单位,因为这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对于技术合同所涉及的技术成果这类权属问题,应本着有利于人才流动,有利于发展横向联合和技术协作,有利于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和兼职各方利益的原则妥善处理。具体说,职工离休、退休、辞职、退职、调动工作和留职停薪,自离开原单位之日起一年内作出的技术成果,凡属于与在原单位承担的任务有密切联系或者直接属于在原单位本职工作范围内,其性质应属于职务技术成果。个人没有在新单位工作自行研究开发出上述成果的,为原单位的职务技术成果,但原单位应对个人为完成技术成果所付出的劳动和所作出的投入给予补偿。个人在新的单位完成的技术成果,应当根据工作环境、条件、原单位、新单位和个人的实际贡献确定其权属,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确认其为原单位的职务技术,也可以确认为新单位的职务技术成果;或者作为两个单位共有的职务技术成果,并明确利益分配办法或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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