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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负责人发表谈话关于实施技术合同法涉及的技术成果评价和权属问题的说明

  (五)如何理解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它是不是指非专利技术成果的“所有权”?
  技术合同法中所称的“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指的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取得的使用、转让非专利技术成果的权利。使用权是指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该项非专利技术成果的权利,转让权是指通过技术合同向他人提供或者转让该项成果获得物质利益的权利。
  有的单位研究开发出一项技术成果后,往往宣布对该项技术成果拥有“所有权”。这种说法并不确切。因为“所有权”指的是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所有权是排他权,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一项技术成果,只有经申请并被授予专利权以后,专利权人才在专利权有效期内享有与所有权相类似的实施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排他权。非专利技术成果使用权、转让权则不同,第一,它只存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具体说,一是在单位与职工之间,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单位,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二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约定非专利技术成果使用权、转让权归一方当事人的,另一方不得使用、转让,约定使用权、转让权归双方共有的,各方均可使用,但任何一方转让非专利技术成果应当征得另一方同意,所得利益由双方合理分享。第二,它没有对抗第三者的效力。这就是说,非专利技术成果的权属只在单位和其职工之间,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影响任何掌握该项技术的第三方使用、转让同一技术。因为如此,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不是排他权利,而是非独占的权利,因而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的属性。
  (六)技术合同法规定:“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单位”,现行政策允许科技人员通过业余兼职,发挥技术专长为经济建设服务,二者是否矛盾?这里说到的“技术成果”和“技术”有何区别?
  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利用所掌握和积累的技术知识业余兼职,为经济建设服务,有利于发挥现有科技队伍的潜力,推动科技进步,发展生产力。允许科技人员业余兼职是科技体制改革的一项决策,必须坚持。这与法律规定职务技术成果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单位并不矛盾。所谓“技术成果”是指在现有科学技术知识的基础上所作出的产品、工艺、材料以其改进的技术方案。职务技术成果是指职工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相对完整的、实用的、竞争的技术方案。就这类技术成果订立合同的权利属于单位,不属于个人。此外,单位准备或者已经申请专利、申请奖励、计划转让的技术成果和研究开发中的阶段性成果以及明确规定不对外公开的关键性技术,个人也不应擅自转让。但是,除上述技术成果外,个人在本职工作、掌握和积累的技术,包括科技知识、经验、信息,既不属于职务技术成果,也不属于单位技术权益,利用这些技术知识为经济建设服务,不侵犯单位的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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