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委负责人发表谈话关于实施
技术合同法涉及的技术成果评价和权属问题的说明
(1988年9月5日)
(一)履行技术合同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按什么标准进行验收?当事人对技术成果评价发生的争议应当如何处理?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法律形式,合同的内容以及所涉及的技术成果日新月异、千差万别,很难规定统一的验收标准,也不宜按照“先进”、“成熟”等概念验收。为此,我国技术合同法规定,技术合同的验收标准和方式由当事人约定。这就是说,履行技术合同所产生的技术成果是否“合格”,应当以当事人约定的技术指标、经济效益或者其他要求,作为标准,并按当事人约定的方式进行评价。合同中没有约定验收标准和方式的,应当按合乎应用的一般要求进行验收。
当事人对技术成果的评价发生争议,是常见的技术合同纠纷。有关主管部门、仲裁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处理这类争议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全面听取有关科技部门和专家意见,对技术成果作出公正评价。必要时可以就该项技术成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或者是否合乎应用的一般要求,交专家小组进行鉴定。
(二)国家有关技术成果鉴定有哪些规定?在处理涉及技术成果评价的案件时,是否以个别专家的意见作为鉴定结论?
技术成果鉴定是评价技术成果的制度。国务院曾于1961年4月发布了《
新产品新工艺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规定了鉴定的范围、方法和效力。其中不少规定已经不适应当前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需要,国务院已于1987年1月3日发出通知:废止该项行政法规,由1984年2月22日国家科委发布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规定》代替。考虑到这个《规定》对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的规定比较原则,为了健全科技成果鉴定制度,1987年10月26日国家科委发布了《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这是我国现行的有关科技成果鉴定的规章。因此,履行技术合同产生的技术成果需要进行鉴定的,包括仲裁机构、司法机关受理有关技术评价争议的案件中需要进行鉴定的,都应当按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和《科技成果鉴定办法》的规定进行。
对技术成果的鉴定,是一项复杂的科技评价活动,有些涉及到学术上长期有争议的问题,宜采取分析的办法,讨论的办法,民主的办法进行,应当允许双方当事人参加答辩,以求所作出的结论经得起历史的考验。不宜简单地搬用一般民、刑案件的鉴定办法,把个别鉴定人对某项技术的意见当作有证据效力的“鉴定结论”。这样做不是科学分析的方法,容易发生这样那样的失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