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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局公告第41号——国际申请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告[失效]

  (2)国际申请用纸超过30页的         762瑞士法郎,外加
                          超出30页部分每页
                          15瑞士法郎
  2.指定费(条约实施细则15.2(a))
  (1)根据细则4.9(a)提出的指定      每一指定185瑞士
                          法郎,超过10个的指
                          定不再要求缴纳指定费
  (2)根据细则4.9(b)提出并根据细则   (每一指定185瑞士法
     4.9(c)确认的指定         郎)
  3.确认费(条约实施细则15.5(a))   根据上述2(2)缴纳的
                         指定费总额的50%
  4.手续费(条约实施细则57.2(a))   233瑞士法郎
  5.滞纳金(条约实施细则16之二)      所缺费用的50%,如果
                         低于传送费取传送费相同
                         数额,如果高于基本费取
                         基本费相同数额。
  6.传送费(条约实施细则14.1)      500元人民币
  7.检索费(条约实施细则16.1)      800元人民币
  8.检索附加费(条约实施细则40.2)    第一发明800元人民币
  9.初步审查费(条约实施细则58.1)    800元人民币
  10.初步审查附加费
     (条约实施细则68.3)        第一发明800元人民币
  11.单一性异议费
     (条约实施细则40.2和68.3)   200元人民币
  12.优先权文件传送费
     (条约实施细则17.1)        第一份150元人民币
  13.副本复制费
     (条约实施细则44.3;71.2
     和94.1)              第一页2元人民币
  14.单一性恢复费
     (条约17.3(b)、34.3(b)) 300元人民币
  15.恢复费(关于中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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