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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局公告第41号——国际申请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废止的局长令、公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02年4月27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27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四十一号)
 (1993年12月2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的我国加入专利合作条约加入书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我国加入该条约的决定和《专利合作条约》的有关规定,我国将于1994年1月1日起成为专利合作条约的成员国;根据国际专利合作联盟大会的决定和《中国专利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的协议》,中国专利局也于同一天起成为专利合作条约的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并可以依照《专利合作条约》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成为国际申请的指定局和选定局。中国专利局将按照《专利合作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及《关于中国实施<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行使其职能。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国专利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的协议》以及《关于中国实施<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的规定,经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同意,现将国际申请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布如下。
  (一)国际阶段费用
  1.基本费(条约实施细则15.2(a))
  (1)国际申请用纸不超过30页的        762瑞士法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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