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在财产保全时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否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明确其承担的义务及在执行程序中可否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五批)》(发布日期:2002年3月6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10日)废止(原因:已被1998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释[1998]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代替)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在财产保全时为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否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
 明确其承担的义务及在执行程序中可否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的复函
 (1994年4月11日 法经(1994)90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1994]5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