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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今后出版、印制日历、挂历等应标明各周休息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废止的第二批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4年6月18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18日)废止

新闻出版署关于今后出版、印制日历、
 挂历等应标明各周休息日的通知
 (新出办〔1994〕148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46号),我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自1994年3月1日起统一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的工时制度。今年3月份第一周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第二周星期日为休息日,以后依此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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