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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事业单位
 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
 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人薪发〔1994〕27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水利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1994年5月21日

          水利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及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水利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这次水利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在册的正式职工:
  (一)江河湖泊水系流域事业管理单位;
  (二)水库、灌区、河道、堤防、涵闸等水利工程管理事业单位;
  (三)小水电、机电排灌、供水、基层水利水土保持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事业单位等。
  二、新工资制度的内容和构成
  水利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分别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分别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等级工资制。
  水利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和技术等级、等级工资制由固定部分与活的部分两块构成。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为工资中固定的部分,主要体现工作人员能力、责任、贡献、劳动的繁重复杂程度;津贴为工资中活的部分,主要体现工作人员岗位工作特点、实际工作的数量、质量差别。在各单位工资总量构成中,全额拨款单位,固定部分占70%,津贴部分占30%;差额拨款单位固定部分占60%,活的部分占40%;自收自支单位,这次套改时,活的部分按40%的比例入轨,以后根据效益变动情况相应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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