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技术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8〕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科学技术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十日
科学技术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科学技术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课题承担单位由审批确定改为专家评审确定,相关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将科技成果评价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三)将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课题的实施管理职责、科技成果推广的具体管理职责、技术市场的具体管理职责划给相关部门或交给地方政府。
(四)加强科技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责,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五)加强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综合平衡的牵头职责,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牵头拟订科技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制订国家重点基础研究计划、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和科技支撑计划,负责统筹协调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及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牵头组织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和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对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调整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