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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8〕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民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十日

  民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民政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提出福利彩票发行额度职责。

  (三)将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职责交给地方政府。

  (四)将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五)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拟订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拟订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及计划,拟订烈士褒扬办法,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拟订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具体工作。

  (五)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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