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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办理二氧化碳减排量交易有关外汇业务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办理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跨境交易有关外汇业务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办理二氧化碳减排量交易有关外汇业务的批复
(汇综复[2008]27号)


中国光大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关于办理二氧化碳减排量交易收汇业务的请示》(光银发[2008]1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二氧化碳减排量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题
  碳排放量指标是指排放一定量二氧化碳的权利,是一种无形资产。境内企业出售碳排放量指标而收入的款项应当申报在“资本账户--非生产、非金融资产的收买/放弃-其他无形资产的所有权转让收入”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502030”,交易附言注明:出售碳排放量指标。
  二、关于二氧化碳减排交易的收汇业务审核问题
  (一)对于境内企业二氧化碳减排交易项下的收汇,银行应当审核以下单据:
  1、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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