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的通知
(财考[200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现将修订后的《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关于印发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等三个规则 守则的通知》(财考[2001]11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
二OO八年八月一日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确保注册会计师考试的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和《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及《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级执业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考务工作,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会”)的领导下进行,全国考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考委会”)贯彻、实施全国考委会的决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考务工作;各地方考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办”)在地方考委会的领导和全国考办的指导下,按照统一部署,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考务工作。
第二章 考试工作人员
第四条 各级考试机构应配备与所承担的注册会计师考试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考试工作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