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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三条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01号科目 库存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土地储备资金的库存现金。
  二、现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二)支付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进行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土地储备资金的库存现金数额。
  第10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土地储备资金的银行存款。
  二、土地储备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土地储备资金银行存款收支结算。
  三、银行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财政部门拨入的土地储备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
  (二)从银行提取现金时,借记“库存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利息”、“其他收入”等科目。
  (四)支付银行存款时,借记“收储项目”、“预付工程款”、“应付利息”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土地储备机构应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并结出账面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土地储备机构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如有差额,应当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土地储备资金的银行存款数额。
  1003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一、本科目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土地储备机构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土地储备资金用款计划收到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不设置本科目。
  二、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收到代理银行转来的“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时,根据通知书所列数额,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发生实际支出时,借记“收储项目”、“待摊支出”等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二)从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时,借记“库存现金”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三)年度终了,依据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作注销额度的相关账务处理,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如果土地储备资金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
  下年初,依据代理银行提供的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作相关恢复额度的账务处理,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如果下年度收到财政部门批复的上年末未下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支用的土地储备资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本科目年末应无余额。
  1004 财政应返还额度
  一、本科目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土地储备资金年终应收财政下年度返还的资金额度。
  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不设置本科目。
  二、本科目应设置“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财政应返还额度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财政直接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的账务处理。
  年度终了,根据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与当年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财政直接支付),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
  下年度恢复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后,发生实际支出时,借记“收储项目”、“待摊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财政直接支付)。
  (二)财政授权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的账务处理。
  年度终了,依据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注销额度,具体账务处理参见“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下年初依据代理银行提供的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恢复额度,具体账务处理参见“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应收财政下年度返还的土地储备资金额度。
  第1005号科目 应收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土地储备资金银行存款发生的应收利息。
  二、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期计算确定土地储备资金银行存款应收利息。期末,按照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实际收到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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