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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会[2008]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土地储备资金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

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储备资金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土地储备机构管理的土地储备资金。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使用的资金。
  土地储备机构在持有储备土地期间临时利用土地取得的应上缴国库的零星收入,不在本办法规范范围内。
  第三条 土地储备资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土地储备资金应当独立于土地储备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实行分账核算。
  第四条 土地储备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季度、月份的起讫日期亦采用公历日期。
  第五条 土地储备资金的会计核算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对土地储备项目应进行成本核算。
  第六条 土地储备资金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七条 土地储备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土地储备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土地储备资金的收支情况和土地储备项目的成本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土地储备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三)土地储备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八条 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内部会计监督与控制以及相关会计基础工作等,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及内部控制规范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对土地储备资金进行会计核算。
  在不违反本办法的前提下,土地储备机构可以根据核算和管理工作需要对明细科目的设置作必要的补充。
  第十二条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序号  编号      名称
  一、资产类
1    1001      库存现金
2    1002      银行存款
3    1003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4    1004      财政应返还额度
5    1005      应收利息
6    1006      预付工程款
7    1007      其他应收款
8    1101      收储项目
9    1102      待摊支出
  二、负债类
10   2001      短期借款
11   2002      应付利息
12   2003      应付工程款
13   2004      应交税费
14   2005      其他应付款
15   2101      长期借款
  三、净资产类
16   3001      土地储备资金
  四、收入类
17   4001      财政拨款收入
18   4002      其他收入
  五、支出类
19   5001      交付项目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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