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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危险物品和重要设施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失效]

  1.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和其他实施爆破作业的施工企业要加强火工品的管理,对火工品的购买、运输、储存、领退、使用等环节严格管理。重要部位要有专人看管,严格现场交接班制度。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完善制度、落实责任,严防出现被盗、丢失等问题。

  2.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从业单位要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工作,从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安全制度建立、责任落实、预案编制、应急演练、应急物资储备、隐患整改等方面,全面排查、完善制度、严格管理、狠抓落实,确保不发生被盗、丢失和生产安全事故。

  3.涉及处理含有氰化物等剧毒和放射性的废渣、废液的单位,要加强对含氰化物等有毒物质和放射性物质的废渣、废液管理,做好回收处理等工作,并掌握其流向、用途;对不能证明正常用途的企业和个人,不能允许其参与处理。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确保不发生被盗、丢失和生产安全事故。

  4.要切实加强输油、输气管线等生命线工程和重要设施的安全防护工作,加强防范力量,加强巡护检查,重要部位要安装监控、报警设备;加强应急值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准备工作。

  三、摸清底数,落实责任,严格加强安全监管和执法检查

  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切实加强对危险物品和重要设施的安全管理。

  1.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牵头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把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定岗定责;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制度。

  2.立即组织对涉及危险物品和重要设施的有关单位开展拉网式大检查。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结合“隐患治理年”和“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工作任务,组织专门力量对涉及危险物品和重要设施的单位开展专项检查。重点围绕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火工品的使用和管理以及有毒废渣、废液的回收处理等方面,查制度、查管理、查措施、查责任落实、查预案、查培训、查演练、查应急物资储备等。对排查出的隐患要登记建档,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档案,实施动态监督,及时掌握有关情况。

  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于2008年5月20日前完成第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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