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履行对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生产国家监察职责,市(地)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中央企业煤矿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12.负责中央企业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审核颁发工作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企业贯彻落实煤矿建设项目核准程序、发展规划、煤炭产业政策、煤炭资源回采率、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3.中央企业煤矿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请国务院指定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重大及以下事故由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牵头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1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与国务院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交流信息、交换意见,及时解决中央企业煤矿在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15.省(区、市)、市(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与指导,检查、监督其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有关法律法规和重要文件的情况,了解和掌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企业限期整改、解决。
16.国务院相关部门主持召开的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会议,应通知从事煤炭生产的中央企业集团(总)公司有关负责人参加;有关重要文件、资料,直接向中央企业集团(总)公司发送。省(区、市)、市(地)两级相关部门召开的煤矿安全方面的重要会议,要通知所监管中央企业煤矿主要负责人参加;有关文件、资料及时向中央企业煤矿转发或抄送。
17.国务院相关部门不定期对从事煤炭生产的中央企业开展专项督查活动,了解和掌握煤矿安全生产情况,针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开展专项整治,整体推进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