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要把抓好煤矿安全生产作为企业各级领导干部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促使各级领导干部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从事煤炭生产的中央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其子企业经营管理层人员年度业绩考核,与绩效挂钩,并比照《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06〕81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8.中央企业煤矿要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和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和装备,深入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达标建设,提高煤矿技术管理和机械化作业水平。按照《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开展生产能力核定,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坚持均衡生产,杜绝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组织生产行为;贯彻落实国家七部委局《
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健全完善煤矿技术管理体系,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努力创建本质安全型煤矿。
9.中央企业煤矿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要编制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制定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大、中型煤矿和有条件的小型煤矿应建立救护队伍,没有条件的小型煤矿要同周边地区救护队伍签订救护协议;依法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定期交纳风险抵押金。严格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要求,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在逐级上报至中央企业集团(总公司)的同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防止迟报、误报、漏报、瞒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并确保责任追究到位。
10.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信息或事项、危及煤矿安全的重大险情、自身难以解决的重大隐患和问题,要及时向所在地的市(地)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并主动沟通、协调,尽早妥善处理;煤矿安全生产年度计划和总结、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阶段安排、重点工程和大型技术改造项目,要按照要求报相关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