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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3.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企业行政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把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技术责任、监督责任和现场管理责任,层层落实到煤矿区队、班组和井下各个工作岗位。要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煤矿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管理人员,完善各级部门、各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经常检查煤矿安全生产现场,研究解决煤矿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隐患和问题,积极探索和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与企业总体发展战略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4.从事煤炭生产的中央企业,必须配备煤矿开采、安全、机电、地测、环保等方面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要逐级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管理机构,加强企业内部煤矿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禁止投资建设不符合煤炭产业政策、煤炭工业发展规划或矿区总体规划的煤矿,禁止收购、兼并非法或已经列入关闭范围的煤矿。

  5.从事煤炭生产的中央企业,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煤矿建设项目核准手续,执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依法从事煤矿生产经营活动;严格办矿标准,新建、改扩建和资源整合矿井的单井规模,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分区域的最低标准;在规范兼并重组小煤矿的同时,要主动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和不符合煤炭产业政策的煤矿,淘汰非正规开采方法和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推行机械化开采,建设技术先进、装备一流、管理科学、安全可靠的大型煤炭基地主产区、示范区;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煤矿职工的安全培训,保证从事煤炭生产活动的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素质和技能;企业各级主要负责人、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接受煤矿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6.中央企业煤矿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款专用,必须编制使用计划,明确费用投入的项目内容、额度、完成期限、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安全费用按期足额投入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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