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综〔2008〕110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一个时期以来,部分中央企业相继进入煤炭生产经营领域,大规模实施改扩建或技术改造,办矿水平、生产能力、机械化程度等得到明显提高,为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总体看,大部分中央企业生产经营的煤矿(以下简称中央企业煤矿)建立了内部制度,管理比较规范,基础较为扎实,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但是,也有一些主业非煤的中央企业或其二级、三级子企业通过收购、兼并、参股、入股中小煤矿等方式进入煤炭生产领域,不十分熟悉煤矿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相对缺乏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技术、管理经验。有些煤矿原来办矿水平不高,生产能力较小,机械化程度较低,开采方式落后;部分生产矿井安全隐患较多,有的甚至不同程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问题;部分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不明确、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不到位;个别煤矿建设项目未履行核准手续就擅自开工建设;煤矿安全管理机制不畅,一些地方存在安全监管缺失、缺位,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协调难、落实难等问题。为全面提高中央企业特别是主业非煤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管理整体水平,真正发挥中央企业行业排头兵的作用,经研究,现就加强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1.完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事煤炭生产的中央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等,贯彻落实国家相关部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和煤炭产业政策的文件精神,真正把煤矿安全生产纳入企业总体发展规划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2.中央企业对从事煤炭生产的全资及控股子企业负有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责任,应将其纳入集团(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行分级管理,明确子企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对其项目建设、收购、并购、转让、运行、停产等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实行报批制度,严格实行煤矿安全生产的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参股并负有管理职责的子企业,中央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参股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对控股但不负责管理的子企业,中央企业应与管理方商定管理模式,按照《
安全生产法》的要求,以公司章程、经营合同、管理协议书等形式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目标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