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对初步安排方案提出调整建议;商(协)会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外贸中心的合理建议对初步安排方案进行相应调整,并将调整后的方案抄报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在5个工作日内对调整后的展位位置安排方案进行审定和公示,根据公示结果正式确定展位位置方案并通知商(协)会和外贸中心,商(协)会在3个工作日内将正式确定后的展位位置安排方案通知各交易团执行。
第四章 标准展位位置安排
第十六条 各展区标准展位位置安排办法由相关商(协会)根据实际情况从以下两种方式中选定:
(一)由交易团按抽签顺序安排。
(二)由商协会按商品特点安排:
1、主营产品。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分类标准,展品属于主营范围的参展企业,优先安排展位位置。
2、同等条件下,属于环保、节能产品的展品和具有创新技术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优先安排展位位置。
第十七条 商(协)会在相关展区标摊区确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相关展区展位位置初步安排方案,送外贸中心复核。外贸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整建议,商(协)会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外贸中心合理建议进行相应调整,并将正式确定后的展位位置安排方案通知各交易团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参展企业品牌展位位置原则上四届不变,非品牌特装展位和标准展位位置原则上保持两届不变。
第十九条 工作小组在每届广交会期间对参展企业特装布展效果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
第二十条 商(协)会于每届广交会期间对标摊区企业进行检查,对产品混摆严重、不服从协调的企业,调整其下届展位位置。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第104届广交会期执行。
附件:
广交会出口展各展区管理商协会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