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品牌展位位置按以下顺序安排:
(一)展位面积。即按照企业获得的品牌展位面积,依大小顺序相应安排在特装区展位布局图对应面积的位置。
(二)评审分数。即在展位面积相等的情况下,按企业评审得分高低顺序安排。
(三)主营产品。在展位面积、评审分数相同情况下,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分类标准,展品属于主营范围的企业优先安排。
(四)对往届布展水平不合格企业,最后安排展位位置。
第十一条 在品牌展位数量安排方案确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相关商协会提出展位位置初步安排方案,送外贸中心复核。
外贸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对初步安排方案提出调整建议;商协会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外贸中心的合理建议对初步安排方案进行相应调整,并将调整后的方案抄报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在5个工作日内对调整后的展位位置安排方案进行审定和公示,根据公示结果正式确定展位位置方案并通知相关商协会和外贸中心;商协会在3个工作日内将正式确定后的展位位置安排方案通知各交易团执行。
第三章 非品牌特装展位位置安排
第十二条 在规定的时限内,非品牌参展企业通过广交会网络管理系统向所属交易团提出特装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各交易团通过广交会网络管理系统审核本交易团非品牌参展企业的特装申请,汇总后提交相关商(协)会。
第十四条 非品牌特装展位位置按照以下顺序安排:
(一)展位面积。即按照企业获得的一般性展位面积,依大小顺序相应安排在特装区展位布局图对应面积的位置。
(二)主营产品。在展位面积相同情况下,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分类标准,展品属于主营范围的参展企业优先安排。
(三)根据展馆及展厅实际条件和统筹布展需要来安排。
(四)对往届布展水平不合格企业,最后安排展位位置。
第十五条 商(协)会在特装申报截止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展位位置初步安排方案,送外贸中心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