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品牌展位数量安排办法
(商贸字[2008]116号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简称广交会)参展水平,优化参展企业结构,做到展位安排规范、公平、透明,特制定出口展品牌展位数量安排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部分省府城市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企业以地方交易团形式参展。国资委管理企业参展组团单位由商务部另行规定。
第三条 广交会出口展展位按不同用途分为品牌展位和一般性展位。
第四条 品牌展位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安排给具有一定出口品牌发展基础的参展企业使用的展位。
第五条 地方交易团组团单位负责受理本地区企业品牌展位申请,国资委管理企业参展组团单位负责受理国资委管理企业品牌展位申请。交易团组团单位负责对本团品牌展位申请企业进行预审,并组织商务部安排的本团品牌展位使用企业参展。
第六条 成立由商务部外贸司(以下简称外贸司)牵头,商(协)会(指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中国轻工工艺进出口商会、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和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下同)、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局、
中国对外贸易中心(以下简称外贸中心)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代表参加的品牌展位安排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品牌展位数量安排。
第七条 参加工作小组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代表共6人,其中东部、中部和东北、西部地区各2人,代表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行政排序依次担任。
第二章 品牌展位使用条件
第八条 使用品牌展位的企业或展品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须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和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并已办理进出口企业代码。
(二)具有与所申请参展展区对应、负责该展区管理的相关商(协)会(见附件1)会员资格。
(三)企业与所申请展区对应商品的出口额不低于品牌展位申请企业最低出口额标准(见附件2)。
(四)企业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或行业认证,在境内外持有所有人为中方法人或自然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五)展品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他有关出口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商标、专利、版权的,须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合同。
第九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展品禁止参展:
(一)《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出口展)》规定之外的展品。
(二)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他有关出口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展品。
(三)涉及商标、专利、版权,但未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合同的展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