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交易团在展位申请截止后20个工作日内,按量化评分与优选原则确定本交易团参展企业和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方案。
第二十一条 交易团应在执行本办法的基础上,建立规范、公平、制衡、透明的本交易团展位安排制度,公开展位安排办法,公示展位安排结果,接受各方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一般性展位使用条件的复核
第二十二条 交易团通过广交会网络管理系统将本团拟安排参展的一般性展位使用企业及展位数量报相关商(协)会,商(协)会在交易团提交安排方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一般性展位使用条件的复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商(协)会复核一般性展位使用条件不合格的企业或交易团,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交易团拟安排展位的参展企业中,未达到本办法第十条最低出口额标准的企业比例超过本交易团参展企业总数20%的,由商(协)会通知交易团调整参展企业。
(二)展品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商(协)会通知交易团更换展品或调整参展企业。
(三)参展企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商(协)会通知交易团调整参展企业。
上述调整或更换工作应在商(协)会通知相关交易团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 对交易团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调整企业或展品的,其相关展位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相关商(协)会在规定期限过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不符合使用条件的一般性展位收回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向各交易团公布。
(二)各交易团在3个工作日内向商务部提出展位使用申请;商务部按照本办法第六、七、八条规定,将收回展位切块安排给提出申请的相关交易团使用。
(三)相关交易团在5个工作日内将商务部切块安排的展位分配给符合本办法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申请企业,经相关商(协)会复核后安排参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104届广交会起执行。
附件:1、广交会出口展各展区管理商协会一览表
2、广交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评审标准
附件1:
广交会出口展各展区管理商协会一览表
展 期 | 展 区 | 管理商协会 |
第一期 | 电子消费品 |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 |
电子电气产品 |
计算机及通讯产品 |
家用电器 |
照明产品 |
自行车 |
摩托车 |
汽车配件 |
车辆(户外) |
小型机械 |
大型机械及设备 |
工程机械(户外) |
工具 |
五金 | 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
建筑及装饰材料 |
卫浴设备 |
化工产品 |
第二期 | 餐厨用具 | 中国轻工工艺进出口商会 |
日用陶瓷 |
家居用品 |
个人护理用具 |
浴室用品 |
钟表眼镜 |
玩具 |
礼品及赠品 |
节日用品 |
工艺陶瓷 |
玻璃工艺品 |
家居装饰品 |
家具 |
编织及藤铁工艺品 | 中国外商投资协会 |
园林用品 | 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 |
铁石制品(户外) | 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
第三期 | 男女装 | 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 |
童装 |
内衣 |
运动服及休闲服 |
服装饰物与配件 |
家用纺织品 |
纺织原料面料 |
鞋 | 中国轻工工艺进出口商会 |
办公文具 |
箱包 |
体育及旅游休闲用品 |
裘革皮羽绒及制品 | 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 |
地毯及挂毯 |
食品 |
土特产品 |
医药及保健品 | 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 |
医疗器械、耗材、敷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