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他有关出口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展品。
(三)涉及商标、专利、版权,但未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合同的展品。
(四)在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药品等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有不良记录且未经复检合格的展品。
第十二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禁止参展:
(一)商务部向社会公告的违规违法企业,在公告期内禁止参展。
(二)国家工商、海关、税务、质检、外汇、环保、药监等部门通报的违规违法企业, 在处罚期限内禁止参展。
(三)被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侵权的企业。
(四)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广交会展位且在处罚期限内的企业。
第四章 一般性展位申请受理和安排
第十三条 企业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出口展)》,选择申请参展的展区,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广交会网络管理系统向所在行政区域交易团组团单位或国资委管理企业参展组团单位提出参展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每个展区的展位数量最少为一个。
第十五条 流通型企业仅限在申请某一展区的展位数量达到2个或2个以上时,可与有联合经营或供货关系的非流通企业(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联营参展),并须一并提交有关材料。同一展区最多可申请与两家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
第十六条 交易团组团单位按本办法第十、十一、十二条的规定,对受理的企业参展申请进行初审,并根据本办法附件2规定的评审标准和分值进行评分。
第十七条 一般性展位评审标准包括出口额、行业自律、国际通行认证、研发创新、境内外商标注册、品牌荣誉等7项评分指标(见附件2)。各交易团不得上调7项评分指标分值,但可结合本团实际情况增加其他评分指标。各项分值项下的评分标准可由各交易团细化。
第十八条 鼓励环保、节能产品参展,同等或相近条件下优先安排参展。
第十九条 对使用一般性展位参展的企业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评制,其展位数量安排原则上保持两届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