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按姓氏笔画排序。
第十一条 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报经企业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批。
第十二条 上级工会可以向非公有制企业工会、联合基层工会推荐本企业以外人员作为工会主席候选人。
第四章 民主选举
第十三条 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均应依法履行民主选举程序,经会员民主选举方能任职。
第十四条 选举企业工会主席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因故未出席会议的选举人,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五条 企业工会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企业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可以与企业工会委员会委员同时进行选举,也可以单独选举。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企业工会主席,参加选举人数为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
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任何个人不得妨碍民主选举工作,不得阻挠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会员到场,不得以私下串联、胁迫他人等非组织行为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
第十八条 企业工会主席出现空缺,应在三个月内进行补选。
补选前应征得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暂由一名副主席或委员主持工作,一般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五章 管理与待遇
第十九条 企业工会主席选举产生后应及时办理工会法人资格登记或工会法人代表变更登记。
企业工会主席一般应按企业副职级管理人员条件选配并享受相应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