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
(2008年第60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现公布2009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依据、申请程序。凡符合条件的成品油进口单位均可通过商务部授权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管理机构向商务部报送申请材料。各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管理机构应于2008年10月1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商务部,并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附件:2009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
2009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允许量
申领条件、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一、成品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
(一)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二)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成品油进口码头、成品油管输、铁路专用线等接卸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拥有库容不低于5万立方米的成品油储罐或油库所有权或使用权;
(四)资信良好,银行信用等级达到A级以上;
(五)银行授信额度在2000万美元以上;
(六)外商投资企业应联合年检合格。
(七)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八)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二、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2009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1125万吨。
三、分配依据
(一)申请企业前三年的海关进口实绩;
(二)企业申请数量;
(三)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四)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外商投资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