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八号:上市公司矿业权的取得、转让公告》的通知(2008修订)[失效]

  (一)上市公司新设取得矿业权的,应披露如下事项:
  1、矿业权的取得方式(如申请设立或者招拍挂设立)。
  2、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招标挂牌程序。
  3、是否已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如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4、拟取得的矿业权的资源开采是否已取得必要的项目审批、环保审批和安全生产许可。
  (二)转让矿业权的,应披露如下事项:
  1、出让人是否已取得合法的矿业权证书(如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2、转让的矿业权是否已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如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等)。
  3、拟转让的矿业权权属转移需履行的程序。
  4、矿业权转让是否已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办理了登记手续。
  5、拟转让的矿业权是否存在质押等权利限制或者诉讼等权利争议情况。
  6、拟转让的矿业权的资源开采是否已取得必要的项目审批、环保审批和安全生产许可。
  7、国有矿山企业出让矿业权的,是否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出让矿业权的批准文件。
  (三)上市公司拟收购或出售其主要资产为矿业权的其他公司股权的,应参照前述第(二)款的规定披露矿业权的权属情况以及有权部门的审批情况。
  三、矿业权价值、作价依据、作价方法、价款支付方法和评估确认
  (一)上市公司应按行业通行标准披露取得或者转让的矿业权的勘查面积或者矿区面积、资源储量(应至少披露“可采储量”)、生产规模、矿业权有效存续年限等据以说明矿业权价值的因素,并在公告中说明各专业术语的具体含义。
  (二)上市公司应结合公司水、电、开发技术等生产配套条件,披露相关矿产产业化的预期达产时间、生产规模、投资收益率等事项。上市公司为矿业权出让人的,可向本所申请不披露本款规定事项。
  (三)上市公司应明确披露取得或者转让的矿业权的作价依据、作价方法和价款支付方法。
  (四)转让上市公司矿业权的,应聘请具有资质的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披露评估方法和评估结果;涉及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的,应根据有关规定提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评估结果备案或者确认的证明文件。
  四、矿业权享有人的勘探、开发资质、准入条件
  (一)上市公司应披露是否已取得矿业权开发利用所需要的资质条件、是否符合国家关于特定矿种的行业准入条件(如铅锌、铜、铝、锡等)。上市公司为矿业权出让人的,可不披露本事项。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