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33号)
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证 监 会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商业银行除应遵循中国证监会有关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 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前三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包括资产总额及结构、负债总额及结构、存款总额及结构、贷款总额及结构、同业拆入、资本净额及结构(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加权风险资产净额、贷款损失准备。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前三年的主要财务指标,包括资产利润率、资本利润率、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存贷比、流动性比例、单一最大客户贷款比率、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率、正常类贷款迁徙率、关注类贷款迁徙率、次级类贷款迁徙率、可疑类贷款迁徙率、拨备覆盖率、成本收入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