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申请项目的期限为每年的九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过期不予补报,不符合申报程序的不予受理。
第九条 对无特殊原因未按计划完成的科研项目和不按时提交工作总结、经费使用情况的单位,不再受理其新报项目。
第十条 文化部教科司负责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然后组织有关专家对开题报告中的实质内容进行论证,综合平衡后,批准执行。
第十一条 凡经批准,被列入文化部科研计划的项目,均实行合同制,项目承担单位自接通知之日起,必须在一个月内,填报《科技项目专项合同》书,逾期取消其项目。
第十二条 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研究工作无法按计划执行,而需对科研项目的内容、进度、项目负责人等进行修改、调整或追加经费者,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阐明原因及调整方案(申请追加经费的报告,应附经费开支明细表),经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文化部批准;需终止合同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填写终止合同表,并及时冻结经费。文化部将视不同情况,对所拨经费及用于项目所购置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凡列入文化部计划的科研项目,在完成后,承担项目单位需提交研究工作总结,整理好有关科技文件、资料及经费决算报告,向文化部或主管部门提出鉴定方案,完成鉴定后,研究工作方可结束。
第十四条 科研成果原则上归承担项目单位所有。
第十五条 对项目经费,文化部根据签订的合同进行一次核定,一次或分期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并由该单位的财务部门进行管理,单独立帐、专款专用。在财务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主管领导批准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有权按科研计划支配经费。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由文化部厅字(88)第14号颁发的《
文化部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