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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文化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5年10月13日 实施日期:1995年10月13日)废止

文化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1992年3月27日 文教发〔1992〕15号)

  第一条 为提高文化部科研项目的科学化管理水平,使科学技术更好地为文化事业服务,根据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三项费用试行“专项管理、分级负责、同行评议、签订合同”的暂行办法》,结合文化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国家计委补助文化部的科技三项费用进行研究并被列入文化部计划的重大科研、中间试验、新产品的试制等文化科研项目。

  第三条 凡申请文化部立项的科技项目,应根据文化部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中确定的任务进行选择。

  第四条 列入部计划的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并实行专项管理,分级负责。
  重点项目以文化部教科司为主,会同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将合同执行情况经主管部门上报教科司,特殊情况应随时报告。
  一般项目由文化部教科司委托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按专项合同进行管理。

  第五条 申请文化部计划的科研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属于文化系统急需解决的技术问题,并可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研究能力,投入课题的研究时间有保证。
  (三)项目负责人及其主要研究人员在同一年内开题项目数不超过两个。
  (四)所开项目的研究周期,以承担单位收到所拨经费之日起算,一般最多不超过三年。

  第六条 凡申请文化部科研项目者,必须认真填写《文化部科研项目开题报告》,并由主管部门审核上报。

  第七条 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开题报告后,应组织三名以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对开题报告中的研究内容、技术路线、技术指标、实施方案、研究人员、经费预算等进行认真评议并做出综合评价结论,在审核同意后盖章(一式五份),报文化部教科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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