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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包装行业高新技术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项目管理费是指财政部委托有关部门为组织项目,开展项目评审或评估、监督检查、鉴定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年度项目管理费最高不超过研发资金当年预算的1.5%,具体数额由财政部据实核定。

第四章 项目申报、组织评审和资金拨付

  第七条 申请研发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的包装制品、包装材料、包装机械及装备生产企业。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信息。
  (三)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八条 除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申请研发资金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设有省级以上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二)上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在3%以上。
  (三)最近3年年均研发投入500万元以上。
  第九条 申请研发资金的企业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的主要产品、生产技术、主要经济指标等。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五)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
  (六)研发项目所需资金来源及其有效凭证(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筹资金有效凭证;项目贷款合同和银行利息清单等)。
  (七)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条 财政部根据国民经济总体发展规划、财政政策工作重点等,每年对研发资金项目的组织、申报、审核等工作做出部署。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对本地区范围内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将资金申请报告及申报项目材料报送财政部。中央企业的资金申请报告及申报项目材料直接报财政部。
  财政部委托中国包装联合会组织专家对中央企业及地方上报的申请报告及项目情况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综合考虑项目分布、地区发展水平及预算资金规模等因素后确定支持项目,审定资金支持方式及额度。中央企业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地方企业资金由财政部拨付地方财政部门,再由地方财政部门拨付到企业。
  第十二条 企业收到的研发资金,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对研发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和核算,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四条 财政部和地方财政部门应对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项目,将取消该单位资金申请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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