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抓紧制定《
科学技术进步法》的配套制度
修订后的《
科学技术进步法》是新时期依法推进科技进步的重要的法制基础,《
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各项制度的实施需要配套的法规、政策作保障。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据《
科学技术进步法》中确立的基础性制度,对照科技事业发展的制度性需求和科技工作的规范化要求,认真总结和清理现行法规政策,实现相关法规政策与《
科学技术进步法》的衔接。对不符合《
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和精神的法规政策,有关方面要及时修改或废止;对需要制定配套实施细则的,要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研究制定,推动有关扶持措施从制度和程序上加以细化和落实。认真制定科技立法规划和计划,结合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配套政策实施细则的制定,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多个层次构建和完善《
科学技术进步法》的配套制度体系。
五、深入学习宣传《
科学技术进步法》
对《
科学技术进步法》的学习宣传要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紧密结合,把落实科技进步各项制度与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配套政策紧密联系在一起,使全社会更加深入地了解《
科学技术进步法》的立法精神、主要内容、配套措施,夯实法律贯彻实施的基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科技行政机关,要将《
科学技术进步法》的学习宣传纳入本地区、本部门普法规划,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在全社会广泛宣传《
科学技术进步法》,特别要让科技界、经济界充分掌握和运用《
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的科技活动规范和扶持措施。各级科技行政部门要对科技管理干部全面、系统地开展培训,使其准确理解并熟悉修订后的《
科学技术进步法》的精神实质,正确执行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