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司法部、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通知
(国科发政〔2008〕2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科技厅(委、局)、司法厅(局)、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普法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司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已于2007年12月29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修订后的《
科学技术进步法》将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充分发挥《
科学技术进步法》对自主创新的保障和促进作用,现就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
科学技术进步法》通知如下:
一、要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高度认识《
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和实施的重要意义
《
科学技术进步法》是我国科技领域一部具有基本法律性质的重要法律,实施十多年来对于贯彻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战略思想,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事业发展,促进科学技术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起到了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此次修订《
科学技术进步法》,是在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进行的一次全面修订。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这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是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并把“自主创新能力显著提高,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大幅上升,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作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明确要求“要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贯彻到现代化建设各个方面”。修订后的《
科学技术进步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结合《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着眼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奋斗目标,突出自主创新这条主线,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新时期国家发展科学技术的目标、方针和战略,强调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强化了激励自主创新的措施和规范,是新时期科技事业发展和全社会科技进步的重要的法律保障。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高度认识《
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和实施的重要意义,把学习、宣传和实施《
科学技术进步法》作为创新型国家建设各项工作的重要的行动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