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清查工作的内容及方式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济类型、所属行业、占地总面积、应税面积、免税面积、土地等级、税额标准、应纳税额、免税税额等信息。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征管工作的需要适当增加清查内容。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现有条件,因地制宜地选择清查工作的方式。为了提高清查工作效率,降低清查工作成本,保证清查工作的质量,可以采取‘全面比对、重点实测’的方式完成税源清查和税源数据库的更新、完善工作。要充分利用有关部门地籍调查、土地详查和测绘的成果,以及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和税收日常检查与税务稽查中获取的数据,与纳税人申报或换发税务登记证时填报的占地面积等数据进行全面比对,核实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与应税土地面积,查找漏征漏管土地。在此基础之上,对本地区确定的重点清查区域和企业以及通过比对发现申报有问题的纳税人的土地进行实地测量,采用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等先进测量技术或其他测量手段,查实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与应税土地面积,并相应地更新和完善税源数据库。
四、清查工作的时间安排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08年4月-5月)
成立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地区税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国税发〔2008〕14号文和本通知的有关要求,与国土资源部门和测绘部门取得联系,确定数据交换的工作机制,做好数据接收和数据比对的各项技术准备工作。对参与清查的相关工作人员要进行培训,并通过各种形式做好税源清查的宣传工作。各地制定的税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在2008年5月15日前上报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
第二阶段,税源清查实施阶段(2008年6月-12月)
各地根据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各基层单位开展数据收集、比对、实地测量等清查工作,并根据清查结果对本地的税源数据库进行更新维护。基层单位的清查工作结束后,上级部门要组织开展验收工作,对基层单位税源清查工作的质量特别是清查结果的准确性、完整性、逻辑性等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后的税源数据信息要逐级汇总上报。
第三阶段,上报、总结阶段(2009年1月-3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要汇总各地区报送的税源数据,并通过报送软盘或网络传输的方式将税源信息于2009年3月31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汇总方式详见本通知所附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汇总表》、《分经济类型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表》和《分行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表》。同时,各地要对清查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并撰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报告,随同汇总表格一并上报总局。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税源清查的组织和实施情况;进行数据比对的总户数和实地测量的总户数;税源总体状况,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总户数、应税土地总面积、应纳税款等;清查工作的成效,通过清查发现的漏征漏管户、漏征漏管面积和应补征的税款、税源数据库的建设与完善情况、强化税源管理的措施;清查工作遇到的问题和工作建议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