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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56号--关于柠檬酸、铁合金出口许可申领条件的公告

  (三)为进一步规范柠檬酸(盐)出口,国家将对柠檬酸(盐)出口企业实行严格监管。凡在当年柠檬酸(盐)出口许可证申领及贸易过程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一经核实,将暂停或取消其出口许可证申领和使用资格。
  (四)国家将根据柠檬酸行业发展情况对有关柠檬酸、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申领条件进行修订,并根据企业经营行为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二、申领及审核程序
  各地柠檬酸、柠檬酸盐出口企业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上述柠檬酸、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申领条件,对本地区申请柠檬酸出口的企业进行汇总,于2008年10月15日前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名单、申请或推荐材料上报商务部(附企业申请材料),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中央管理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将申请材料报其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商务部委托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商中国发酵工业协会对有关企业的柠檬酸、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申领条件进行初核,并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企业提出初核建议,于2008年 11月10日前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根据商会、协会的初核意见,对所有企业的柠檬酸、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申领条件进行复核和审定,将符合有关申领条件的企业予以对外公告。
  三、相关报送材料
  各地柠檬酸、柠檬酸盐出口企业、中央管理企业在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所有上报材料均须由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确认。
  (一)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企业海关编码和企业代码;
  (二)环境保护部公告的柠檬酸(盐)环保达标排放企业名单(复印件)、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当年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三)ISO9000质量认证证书;
  (四)生产企业需提供上一年柠檬酸出口或供货量达到5000吨以上,柠檬酸盐出口或供货数量达1000吨以上的相关凭证或单据。由出口企业收购出口的,须提供由国税局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和出口核销单(复印件);由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须提供出口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出口核销单(复印件)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复印件);
  (五)流通企业须需提供上一年从符合本款第二条条件的生产企业购货的凭证,购销合同,国税局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和出口核销单(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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