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铁合金出口许可申领条件和程序
一、铁合金出口许可申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具备铁合金出口许可证申领资格:
(一)生产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相应商品出口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符合《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的企业名单为准),且2007年锰铁、 硅铁、硅锰铁合计出口供货量达到3000吨以上(其他品种的铁合金出口产品暂不作要求);
3、产品质量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并取得ISO9000质量认证体系认证;
4、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5、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流通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相应商品出口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2、出口产品须从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生产企业购买,并提供其货源企业符合标准的有关材料、货源企业证明以及双方的购销发票;且2007年锰铁、硅铁、硅锰铁合计出口量达到3000吨以上(其他品种的铁合金产品暂无出口量要求);
3、产品质量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并取得ISO9000质量认证体系认证;
4、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5、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近三年(2005-2007年)有一般贸易铁合金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的西部省区,如达到上述出口实绩或注册规模的企业(含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不超过5家(含),可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再推荐近三年有一般贸易铁合金出口实绩的生产企业或流通企业补充入选,但达标企业和推荐企业数量最多不超过5家(含)。
推荐企业按照生产企业优先的原则进行,如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不足,可补充推荐符合条件的流通型企业。其中, 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上第(一)条1、3、4、5款和发展改革委公告的《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并按照2007年铁合金出口规模大小顺序推荐;流通企业注册资本须在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须符合以上第(二)条1、3、4、5款条件,其产品须从符合《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的生产企业购买,并按照2007年铁合金出口规模大小顺序推荐。